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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勞訴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78號上 訴 人 邱德修被上訴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考核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18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2 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又上訴人雖曾對本院裁定提起抗告,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

102 年5 月2 日以102 年度勞抗字第14號駁回抗告確定,有該抗告卷可據。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裁判案由:撤銷考核等
裁判日期:2013-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