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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勞訴字第 1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78號抗 告 人 邱德修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訴訟代理人 羅明裕

林茂盛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撤銷考核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

102 年6 月10日駁回上訴人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杰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裁判案由:撤銷考核等
裁判日期:2013-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