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80號原 告即反訴被告 朱以蒨(原名朱葶薰、朱曉薇)訴訟代理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陳振東律師複 代理 人 陳義斌律師被 告即反訴原告 優派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維量訴訟代理人 陳惠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勞工退休金差額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四日上午
10 時20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