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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勞訴字第 1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80號反 訴原 告 優派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維量訴訟代理人 陳惠蘭上列當事人間勞工退休金差額賠償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萬肆仟陸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裁判日期:2013-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