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87號原 告 邱德修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撤銷處分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11月13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紹齊裁判案由:撤銷處分等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3-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