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90號原 告 賴小蓉
羅文玲陳彩惠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孟玲律師(法扶律師)複代理人 吳柏儀律師被 告 戴致遠即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電聯合診所訴訟代理人 楊適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103年5月7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請兩造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下:
㈠原告部分:
⒈請說明原告陳彩惠與被告間之契約關係為何?(為不定期僱傭
關係亦或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1項所稱之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⒉請說明原告陳彩惠育嬰留職停薪之情形、期間及相關證明。若
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可否同時向被告請求給付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特別休假未休折算工資、提提撥勞退金等?相關法令依據為何?又主張之工作年資應否扣除留職停薪期間?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陳彩惠生育給付及育嬰留職停薪差額部分,
有無扣除原告陳彩惠之前任雇主所應負擔之部分?又若認原告陳彩惠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與被告間仍有僱傭關係存在,依法仍否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⒋請說明原告陳彩惠平均工資計算之依據為何?依何規定或函釋
得以育嬰留職停薪前六個月工資總額計算?⒌請依勞基法第2條第4款之規定(以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
該期間之「總日數」),試算原告請求資遣費之平均工資為何?並斟酌有無變更訴之聲明必要?⒍請說明原證7特中關於「2011到職日至2011/12/31補給特休天
數」及「2011/1/1至2012/12/31特休天數」所指為何?相關法令依據為何?又何以原告之特別休假日數「總計」與「2011到職日至2011/12/31補給特休天數」、「2011/1/1至2012/12/31特休天數」之日數均有不符?又其中原告陳彩惠無法特休之原因是否為育嬰留職停薪致未能休假?⒎就勞退金部分:請依原告歷來實際支領薪資及異動情形,依照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5條之規定,確認被告應調整提繳率之時期,按勞委會「各該期間」之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工,確實核算不足差額部分。
⒏請說明原告羅文領支領手機津貼與勞務之對價性何在?是否為
經常性給予?㈡被告部分:
⒈請說明與被告陳彩惠間之契約關係?主張原告陳彩惠為臨時性
工作之依據為何?⒉請說明原告主張特別休假之日數各為幾日?依據何在?⒊主張抵銷部分是否仍包含被告陳彩惠部分,主張抵銷之事實為
何?主張各該原告洩漏病患資料之時間、數目及對象各為何?損害賠償計算依據何在?主張應賠付兩年薪資之計算依據為何?⒋請提供101年2月間洗腎病患人數及相關業務報表,說明護理師
值班人數分配之合理性及必要性?⒌請提供原告101年2月之薪資明細表,並說明兩造間就加班費之
約定為何?原告加班費計付之方式為何?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