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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勞訴字第 2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58號原 告 孫憶琳訴訟代理人 張躍騰法扶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平洋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產假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壹仟肆佰肆拾肆元,本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仟伍佰壹拾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原告所提起之給付產假工資之訴,依該規定,應暫免徵收裁判費分二之一,故原告應繳納裁判費為貳仟柒佰伍拾伍元(其二分之一待本件訴訟確定後再行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茗瑋

裁判案由:給付產假工資等
裁判日期:2012-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