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7號原 告 吳奇峯即反訴被告 吳宛伶被 告 南港精剪屋法定代理人 李孟倫
楊淑雅被 告即反訴原告 唯松山快速剪髮屋法定代理人 辛順輝
王漪萍共 同訴訟代理人 彭煦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