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76號原 告 錠嵂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毛以孝訴訟代理人 林金檣
李政祐被 告 謝民德訴訟代理人 王宗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76號原 告 錠嵂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毛以孝訴訟代理人 林金檣
李政祐被 告 謝民德訴訟代理人 王宗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