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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勞訴字第 2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76號原 告 錠嵂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毛以孝訴訟代理人 林金檣

李政祐被 告 謝民德訴訟代理人 王宗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等
裁判日期:2014-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