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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勞訴字第 2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288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邱德修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間因101 年度勞訴字第288 號請求依法進用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7 年10月19日本院駁回其異議之裁定提出異議狀,惟對於裁定得為抗告,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2 條、第

495 條既有規定,則抗告人對上開裁定所為異議,應視為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到院,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馮莉雅

裁判案由:請求依法進用
裁判日期:2019-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