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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勞訴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71號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安旋訴訟代理人 羅天綱被 告 陳立璿原名陳中吉.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 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北市○○區○○○路○ 段184 之7 號2樓,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戶役政系統資料無誤。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地方士林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林晏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裁判案由:返還勞保補償金
裁判日期:2012-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