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94號聲 請 人 泰和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訴訟代理人 張秀瑜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損害賠償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肆拾貳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 惟本院於民國101年11月28日核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3,344,000元及本件第二審裁判費為51,247元, 並裁定命聲請人於受送達後5日內繳納,而聲請人於101年12月14日繳納51,247元,計溢收742元(00000-00000=742),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曾益盛以上正本以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