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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家簡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簡字第45號原 告 陳青 住新北市○○區○○路○巷1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律師複 代 理人 李叡廸律師

許坤皇律師被 告 陳德 住臺北市○○區○○街訴訟代理人 鄭文玲律師複 代 理人 陳靜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裁判日期:2013-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