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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家聲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 白明

5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白靜婷、白嘉琳間聲請定扶養費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1條、第26條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官 徐麗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裁判案由:定扶養費事件
裁判日期:2012-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