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139號聲 請 人 鍾國球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鍾維倫、鍾毓倫、鍾維、凱鍾維瀚間聲請定扶養費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應繳納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日限期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01年3月16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可稽,其聲請應予以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