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249號抗 告 人 鄞義俊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鄞聖力、鄞聖又、鄞愉心間因定扶養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1年9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孫捷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