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375號聲 請 人 郭光銘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郭正灶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被繼承人陳本成聲請拋棄繼承,未據繳納聲請費壹仟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4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5月2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第14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家事庭 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