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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家聲字第 3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379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聲請人聲請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核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徐濟平遺產之管理費用為新台幣34,959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徐濟平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為民法第1183條所明定。次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 款前段之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98年度財管字第30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徐濟平之遺產管理人後,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徐濟平遺產之公示催告,該裁定已確定,且期限業已屆滿,被繼承人徐濟平遺存於台北成功郵局存款本息共計1,963,651 元,另聲請人管理本案遺產共墊付15,323元,即聲請人代管期間之管理費用為34,960元,為此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34,960元等語。

三、經查,被繼承人徐濟平遺產為銀行存款1,963,651 元,業據提出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30號民事裁定與確定證明書、太平洋日報、遺產管理費用計算明細表、遺產稅免稅證明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北郵局函、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出差旅費報告表與支出憑證粘存單等件為證,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處理遺產事務所支出之勞力,認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依上開規定,以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即19,636元(計算式:1,963,651×0.01=19,636)為合理,另聲請人管理本案共墊付15,323元,爰核定聲請人之管理費用為34,959元(計算式:19,636+15,323=34,959)。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詠忻

裁判日期:2012-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