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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家聲字第 3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389號聲 請 人 張立中律師即被繼承人高玉英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並提出被繼承人高玉英之遺產清冊,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裁判日期:2012-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