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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家聲字第 3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許甘上列聲請人聲請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核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劉麻遺產之管理費用為新台幣 117,633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劉麻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 13 點第 4 款前段之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96年度家抗字第14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劉麻之遺產管理人後,即善盡其責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之相關事宜,並向鈞院聲請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鈞院以98年度家催字第405 號裁定准公示催告,經聲請人登報公告期限已屆滿。茲被繼承人遺有坐○○○區○○段、長堤段土地共十五筆,依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核定之遺產價額為7,183,276元,依鈞院98年度司執字第40775號執行函通知上開不動產已由債權人聲明承受,又聲請人代管遺產期間代墊費用為45,800元,爰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96年度家抗字第14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本院98年度家催字第405 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報紙影本、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各類收據、請款書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又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 點第4款之規定,以被繼承人遺產現值1%之核定管理報酬即71,833元,以及墊付費用4,5800元,合計共117,633 元。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 條第4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裁判日期:2012-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