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595號聲 請 人 唐家嘉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可聲請人閱覽本院95年度家聲字第304號卷宗。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周潔之女,為指定禁治產人監護人,聲請人手足向本院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並經本院裁定准許,聲請人亟需閱卷瞭解,為此聲請閱覽本院95年度家聲字第304 號指定禁治產人周潔親屬會議成員事件卷宗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以為釋明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核其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詠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