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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家聲字第 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77號

聲 請 人 許進德律師(即被繼承人李茂川之遺產管理人

)被繼承人 李茂川上列聲請人聲請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核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李茂川遺產之管理費用為新台幣291,022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李茂川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 13 點第 4 款前段之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 95 年度財管字第10

5 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李茂川之遺產管理人後,即善盡其責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之相關事宜,並依法對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並登報公告,上開公示催告期間業已屆滿,茲被繼承人遺有坐落新北市○○區○○段下小段43 、45-7、45-10、45-11、45-12、366-1地號土地、宜蘭縣○○鄉○○○段十六結小段110、

112 地號土地,上開被繼承人所遺之土地經拍賣完畢,現聲請人已依法執行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完畢,爰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 95 年度財管字第105號裁定、本院 96 年度家催字第 521 號裁定、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拍定公告、土地建物異動清冊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又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 13 點第 4 款之規定,以被繼承人遺產現值 1 % 之核定管理報酬,依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遺產總額為 29,102,238 元,則管理報酬為291,022 元。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裁判日期:2012-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