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73號聲 請 人 楊宗翰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代管遺產管理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核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黃永寶遺產之報酬為新台幣貳拾伍萬元及代墊費用為新台幣壹拾萬肆仟伍佰柒拾肆元。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黃永寶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次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 項第4款後段之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1183 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96年度財管字第113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黃永寶之遺產管理人後,即依法對被繼承人黃永寶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等並登報公告,聲請人為執行遺產管理事務、保障其權益,與被繼承人黃永寶之債權人慈光寺及慈蓮寺間提起返還借款訴訟多次訴訟,其聲請代管被繼承人黃永寶遺產之報酬分述如下:(一)通常遺產管理事項:新台幣(下同)8萬元。
(二)鈞院97年度審訴字第2088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1萬元。(三)鈞院99年度重訴字第604號清償債務事件:5萬元。(四)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296號案件:7萬元。(五)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63號清償債務事件:4萬元(六)代墊費用:10萬4574元等語,並提出本院96年度財管字第113號、98年度家催字第31 號民事裁定、登報資料、財政部國稅局函、土地謄本、遺產清冊、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2088號、99年度重訴字第604 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字第1296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163號民事判決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款之規定,核定本件代管遺產報酬為250,000元及代墊費用104,574元。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麗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