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家聲字第 8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824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許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101年度家調字第728號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 項定有明文。

又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許茂盛之債權人,因債權未獲全部清償,並以代位請求分配剩餘財產,而相對人已和配偶聲請法院調解離婚,聲請人有瞭解調解離婚之情形,爰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就其乃被繼承人許茂盛之債權人乙節,業據其提出相對人本票、本院100司執丙字第34909 號債權憑證、100年度家訴字第364 號民事開庭通知書等件影本為證,堪認聲請人已盡釋明與前揭事件之法律上利害關係,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裁判案由:閱卷
裁判日期:2012-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