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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家聲字第 9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990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上列聲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解任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為被繼承人蕭崇智之遺產管理人職務。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前經本院以99年度財管字第27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蕭崇智之遺產管理人,經於民國99年4月17日、99年10月7日刊登公告,公示催告期間分別於100年4月16日(對繼承人)及101年4月6 日(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等)屆滿,另大陸地區人民聲明繼承期限亦於97年2 月29日屆滿。被繼承人蕭崇智遺有臺北市○○區○○段0○段000號地號土地,且在公示催告期間無他人就遺產主張權利或有大陸地區繼承人聲明繼承,是被繼承人蕭崇智遺產已依法收歸國有在案,被繼承人蕭崇智已無遺產可資管理,為此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等語。

二、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家事事件法第140 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9年度財管字第27號裁定、99年度家催字第344 號裁定、報紙、土地謄本、本院家事法庭函等件為憑,堪信為真。是聲請人既已將被繼承人蕭崇智之遺產處理完畢,則其本件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即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裁判日期:2012-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