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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家聲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9號聲 請 人 盧天濤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復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非訟事件裁定之程式,參照民事裁定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之聲請,未提出完整之親屬系統表,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逾期駁回聲請,復該裁定於應送達處所時為聲請人遷移,致無法送達文書,亦無從命聲請人補正,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裁判日期:2012-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