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92號聲 請 人 陳淑嫆相 對 人 陳書慧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認領無效事件(本院一○○年度親字第五六號),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陸仟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應負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零三條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書慧間確認認領無效事件,經本院以一○○年度親字第五六號判決確定,命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無訛。
三、據上,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訴訟費用額新臺幣六萬六千元(如附表所示),及如主文所示之法定利息。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沛圻訴訟費用計算書:
┌───────┬─────────┬────────┐│ 項 目 │ 金額(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3,000元 │ 繳費收據1紙 │├───────┼─────────┼────────┤│血緣鑑定服務費│ 63,000元 │ 繳費收據1紙 │├───────┼─────────┼────────┤│ 合 計 │ 66,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