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親聲字第109號聲 請 人 陳永福 陳劉碧月代 理 人 徐立信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履行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郭麗琴裁判案由:履行扶養義務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2-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