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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家親聲字第 1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親聲字第109號聲 請 人 陳永福

陳劉碧月代 理 人 徐立信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履行扶養義務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裁判案由:履行扶養義務
裁判日期:2012-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