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親聲字第24號聲 請 人 蘇黃彩蓮代 理 人 曾允斌律師
蘇義雄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怡賓等間給付扶養費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時未據提出系爭建物與土地之應有部分起訴時之交易價格或鑑定價額之證明,致本院訴訟標的價額無從核定,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向本院補正系爭建物與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份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或鑑定價額之證明,以利本案件作業進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