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14號被 告即反訴原告 鄭瑞誠
鄭瑞隆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鄭瑞芳、鄭瑞坤、楊鄭玉美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七百零七萬七千三百五十七元(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七萬一千零九十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沛圻附表┌───────────┬──────────────┐│項 目 │ 價 值(元) │├───────────┼──────────────┤│臺北市○○區○○段1小 │15,660×262,075×87356分之 ││段84地號 │141=6,624,357(面積×公告現││ │值×權利範圍,四捨五入) │├───────────┼──────────────┤│臺北市○○區○○段1小 │453,000(參考被繼承人鄭李訪 ││段1229建號(門牌號碼:│利遺產稅免稅證明書計算) ││臺北市○○○路○○○巷○號│ ││6樓之1) │ │├───────────┴──────────────┤│ 總 計 7,077,35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