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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家訴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53號原 告 吳玉雲

2373 U.S.A.虞立德虞立安上列原告與被告虞張如雲等人間給付喪葬費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提出使用司法狀紙或依其格式記載之準備書狀於本院,並具體敘明訴之聲明、請求權基礎、事實、理由,且須提出符合被告人數之繕本或影本到院,逾期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裁判案由:給付喪葬費用等
裁判日期:2012-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