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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家訴字第 2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79號原 告 王慶龍被 告 王富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命令由家分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院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7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8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裁判案由:命令由家分離
裁判日期:2012-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