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82號抗 告 人 蘇美華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蘇黃椪等間因101年年度家訴字第282號裁定更正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82號抗 告 人 蘇美華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蘇黃椪等間因101年年度家訴字第282號裁定更正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一百零三年四月二十三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