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87號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訴訟代理人 蔡嘉芳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乙喬間請求代位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原告應於
10 日內提出書狀載明代位請求分配之金額,及被告與關係人陳明揚於100年12月19日夫妻各自之剩餘財產及剩餘財產差額,並應提出相關事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郭麗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87號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訴訟代理人 蔡嘉芳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乙喬間請求代位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原告應於
10 日內提出書狀載明代位請求分配之金額,及被告與關係人陳明揚於100年12月19日夫妻各自之剩餘財產及剩餘財產差額,並應提出相關事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