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99號原 告 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法定代理人 張婌文上列原告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載明被告之姓名、住居所,茲限原告於7日內提出書狀,補正被告之姓名或名稱,如為法人者,亦應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事務所或營業所,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麗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99號原 告 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法定代理人 張婌文上列原告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載明被告之姓名、住居所,茲限原告於7日內提出書狀,補正被告之姓名或名稱,如為法人者,亦應補正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事務所或營業所,並提出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逾期不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