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35號原 告 徐亞君
沈世桓被 告 徐耀東
徐亞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承諾書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附表三項次2所示之不動產地號或建號為「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號房屋(門牌號碼:臺北市○○路○○巷○○號5樓)」記載,應更正為「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0號房屋(門牌號碼:臺北市○○路○○巷○○號5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