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家訴字第 2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235號原 告 徐亞君

沈世桓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銘龍律師複 代 理人 劉偉立律師複 代 理人 邱怡瑄被 告 徐耀東

徐亞文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三川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新店第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一百零二年四月廿二日前,就訴之聲明第一、二、四項之請求權基礎究竟為何,具狀再為陳明,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說明:

一、原告就訴之聲明第一、二項之請求權基礎,係陳明「原告二人爰依民法第1153條及前述死因贈與、遺贈及終止借名登記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兩人連帶…」,然:

㈠原告所主張徐亞啟之贈與,究係死因贈與或遺贈?㈡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153條請求「被告兩人『連帶』…」,

惟訴之聲明並未表明「連帶」,何故?

二、原告就訴之聲明第四項之請求權基礎,係陳明「原告二人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153 條等法律規定及前述死因贈與、遺贈及終止借名登記及所有權妨害除去請求權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兩人應返還…」,然:

㈠原告所主張徐克諧所書,究係死因贈與或遺贈?㈡原告主張依民法第1153條為請求,該條似為連帶責任之規

定,惟訴之聲明並未表明「連帶」,何故?又該條與民法第767條之適用關係為何?)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登記
裁判日期:2013-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