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59號原 告 朱心瑜兼法定代理人 林幸蓉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安琪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朱勝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26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小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59號原 告 朱心瑜兼法定代理人 林幸蓉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安琪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朱勝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4月26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新店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高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