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61號上 訴 人 陳湘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焱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0,79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6,64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向本院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