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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家訴字第 3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14號原 告 李文馨

李碧芝上二人共同兼法定代理人 祝麗華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志政律師(法扶)被 告 李鎮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2月20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新店辦公大樓第一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裁判日期:2012-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