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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家訴字第 3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28號被 告 即反請求原告 楊春英

楊春美楊錦波楊錦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久弘律師上列反請求原告與反請求被告楊李純和、楊錦昌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等事件,反請求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重新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40萬5,021元(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萬7,608元,扣除反請求原告已繳納之18萬6,768元,尚應補繳18萬0,84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請求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裁判日期:2017-0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