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30號原 告 蘇黃彩蓮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曾允斌律師複代理人 張復鈞律師被 告 蘇怡賓訴訟代理人 楊承彬律師被 告 蘇義朗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855萬,應繳訴訟費用87萬9,240元,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8日當庭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87萬4,240元,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