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34號原 告 唐執中訴訟代理人 陳萬發律師被 告 牛逸雯訴訟代理人 魏雯祈律師
潘明彥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關於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上訴人就本院所為判決提起上訴者,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9日所為101年度家訴字第334號民事判決,上訴人於102年5月22日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2年5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3 日內補繳上訴費,上訴人逾期仍未繳納,其上訴自難謂合法,無從予以准許,應與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淑貞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育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