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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家訴字第 3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35號上 訴 人 徐伊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辜逸恒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3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裁判日期:2013-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