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62號上 訴 人 楊月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代位分配剩餘財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475,6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