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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家非調字第 3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非調字第306號

聲 請 人 伍美環

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介夫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按關於非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9條定有明文。次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

但其期間超過 10 年者,以 10 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 10 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按月給付扶養費新臺幣(下同) 17,000 元,屬因定期給付涉訟,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0 但書規定,應以 10 年之期間計算總額為標的價額。依聲請人所請求之每月 17,000 元計算,總額為 2,040,000 元(計算式:17, 500 元× 12月× 10 年= 2,040,000 元),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 41條第 2 項、家事事件法第 97 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 13 條規定,應徵裁判費 2,000 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 500 元,尚應補繳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庭 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用等
裁判日期:2012-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