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陸許字第20號聲 請 人 顏錚浩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師珍間聲請離婚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聲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大陸地區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07)雲高民一終字第280號民事判決書、生效證明書、公證書,並經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書(以上均應正本),以供法院審酌。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妤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