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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家陸許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陸許字第3號聲 請 人 周柏花代 理 人 廖榮燦相 對 人 許建隆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離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認可大陸地區湖南省祁東縣人民法院(2007)祈民一初字第221號民事確定判決。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此項規定,以在臺灣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得聲請大陸地區法院裁定認可或為執行名義者,始適用之。此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湖南省祁東縣人民法院(2007)祈民一初字第221 號民事確定判決,並提出前開民事判決、生效證明書、湖南省長沙市公證處(2012)湘長蓉證字第2850、2851號公證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證明書等件為證。

三、經核上開判決婚姻無效理由,尚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且符合兩岸間平等互惠及相互承認之原則。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徐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裁判案由:離婚認可
裁判日期:2012-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