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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婚字第 3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324號上 訴 人 方振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君惠間因本院101年度婚字第324號離婚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下同)196,476元(①離婚部分:4,500元②請求被告給付剩餘財產分配及損害賠償13,174,625元部分:191,9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裁判案由:離婚
裁判日期:2014-1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