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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建簡上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簡上字第22號上 訴 人 苙龍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清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世紀鋼鐵結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3年2月21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繳第三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41萬4,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徐淑芬法 官 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票款
裁判日期:2014-06-24